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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星島日報 | 【評論】聽障婦女因服務犬被趕下飛機 航空公司犯下大錯誤

【吉米言法】2024年10月28日,加拿大廣播公司刊登了一則新聞:一名失聰的愛民頓乘客在乘坐波特航空公司(Porter)航班時,由於她的服務犬,遭致其他乘客的斥責以及空服員的威脅,最終被迫被架離飛機。航空公司最終承認犯了錯誤。


如果偌大一個航空公司都可能在殘疾人服務的問題上犯錯,對於很多卑詩省的中小服務企業,例如飯店咖啡店,都需要重視並了解如何合法合規並且友善地對待殘疾客戶以及他們的服務犬。


卑詩省的《人權法》(Human Rights Code)的第 8 條規定,「8 (1) 任何人不得在沒有善意和合理理由的情況下,(a) 拒絕向某人…任何通常向公眾提供的…服務,或者(b) 在任何…習慣上公開的服務方面…因為那個人的……身體殘障而歧視某人」。


同時根據卑詩《導盲犬與服務犬法》(Guide Dog and Service Dog Act)的第二條,「2(1)導盲犬、服務犬隊或訓練犬隊可以與非任何該隊成員的個人相同的方式進入和使用其所在的任何場所、住宿、建築物或交通工具 公眾被邀請或有權訪問,前提是作為團隊成員的個人確保狗是團隊成員 (a) 不佔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座位或向公眾提供或分發食物的地方(視情況而定),並且 (b) 由皮帶或安全帶固定。(2) 任何人不得 (a) 干擾第(1)款規定的進入和使用權的行使,或 (b) 對導盲犬隊、服務犬隊或訓練犬隊成員的犬隻收取第(1)款規定的進入和使用權的費用」。


在現實生活中,相信多數的商家都會妥善處理殘疾人相關的服務。挑戰往往發生在一些模棱兩可的情況下,比方客戶的殘障狀況並不顯而易見,導致商家把客戶當作普通人對待,並過於苛刻地去核實客戶的殘疾身份的真偽。


要知道卑詩人權法並未定義「身體殘疾」一詞。自 1994 年以來,法庭將「身體殘疾」一詞視為包括任何生理上的殘疾。這種殘疾是非自身造成的,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並且損害當事人採取某種措施來正常生活的能力。


爾卑詩人權法庭在考慮當事人是否具有的身體損傷功能限制時,也不完全是一個定量分析,而要考慮 1)身體殘疾對其生活功能性的影響;2)社會,立法,以及其他對這種身體缺陷的反應,並將這種反應視為該缺陷是否為殘疾提供的背景資訊;3)人的尊嚴、尊重和平等權利也是考慮的第三類因素。


儘管根據導盲犬法,向公眾提供或分發食物的商家可以合法地拒絕導盲犬的進入。但是操作的時候還要注意合理性和人本主義。開門做生意,來的都是客人,多盼興旺,少結冤家。商家切莫擺出一副寧可錯殺三千,不放過一個的態度,要殘疾客戶拿出殘疾證明,出示服務犬的證明,甚至拒絕服務。最後可能適得其反,遭致法庭的處罰。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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